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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暖气小常识 帮你解决6大问题:  

    1.为什么别人家暖气热,我家不热?

    很可能是忘记了排气放风

    造成暖气不热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室内管道和暖气片中存有空气,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供热系统未分户,那么,在顶楼末端用户家里设有一个排风装置,供热专业人员将这个排风装置的阀门打开,排净管道里的空气,关闭阀门后,循环一段时间即可。

    第二种,如果供热系统已实施分户,出现整个单元不热的情况,首先需要检查楼道内顶楼主管的自动排气阀是否打开;如果排气阀的排气孔堵塞,用针或细铁丝将其堵塞物清除即可。

    第三种,如果只是住户自家室内暖气片不热,可将暖气片旁的放风阀打开几扣,向外排放暖气里的空气,当放风阀流出水时,就说明暖气里的空气已排净了。一旦调试完成,阀门就应该固定不能随意开关。

    若用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问题,请尽快拨打供热单位电话维修。

    2.暖气中的循环水住户能取用吗?

    不能擅自放掉暖气中的循环水

    暖气里的水是做过防腐处理的软化水,加有化学试剂,成本造价高,用户放水,系统就必须加入软化水补充,势必造成浪费,并且如果使用这种软化水生活淋浴,还会有害身体。

    同时,供热系统要有足够的循环水量才能保持正常运行,私自放循环水往往容易导致系统亏水或形成气塞,就影响系统的供热效果。若是大量失水就会降低供水温度,影响供热质量。

    3.住户可以私自改动供热管线吗?

    不要给供热管线“动手术”

    暖气片不可任意改动位置,暖气片通常安装在利于室内采暖的位置,能保证空气对流和室内温度的相对平均,一旦改变了位置就会造成室内温度的不平衡。

    管网安装时管道有一定的设计,便于管内空气向顶部聚集,及时排气,私自改造有可能造成局部气堵且排不出来,不但会影响自己,还会影响整个单元的住户。

    同时,装修暖气片时应考虑到维修,开孔面积应以整组暖气片能拆卸抬出为宜,且装饰部件应为活动式,暖气片出现问题时,能方便抬出,露出整个管道和气片。立管、支管阀门开孔处应留有可拆卸、更换阀门空间。另外,管道、暖气片改动,非常容易发生泄露,给家中乃至邻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家庭装修时把暖气包起来可以吗?

    暖气片不宜加罩,房间布局要合理

    很多家庭主妇为了房间布局的美观,喜欢把沙发摆在暖气片前面,其实这对暖气的散热非常不利,房间内靠近暖气片的地方应尽量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不要在暖气片前堆放杂物,否则就会影响暖气片的散热效果。

    还有些市民喜欢“利用”一下自己家的暖气,于是在上面加个板,放个茶杯,摆两本书,弄瓶花,把暖气占用的空间利用起来,这也会对暖气散热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在冬季采暖的时候非常明显,加了隔板基本会降低2~3℃。

    5.市面的暖气片很多,更换时如何选择?

    选择暖气要适合自己家

    首先要了解居住小区的供暖系统使用的水质问题。供暖水分两种情况:一是锅炉热水直抵暖气,由于水中碱、氯离子含量高,而经常补加水又富含氧,易造成钢、铝暖气腐蚀,因此钢、铝暖气必须防腐;二是锅炉供暖水流经热交换器,由二级管网进入暖气,因水质有所改善,暖气使用寿命相应提高。

    6.有关供暖,发生紧急的事怎么办?

    供热热线电话要牢记

    市民如果发现暖气不热、供热设施漏水等问题,应该首先迅速向所属供热单位、站点反映,以便于供热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调试。

    如果反映的供热问题,供热单位未及时处理,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仍未解决,可向本市集中供热办公室反映。

      详细内容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

    • 文章来源:[ 原创 ]
    • 添加时间:2012年3月23日
    • 浏览次数:3257

    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常发生许多矛盾和纠纷,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究其原因,大多数矛盾或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发展商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清楚,许多业主不明确自己拥有的权力,应承担的责任。

    物业管理中有着哪些法律关系

    要想把物业管理工作搞好,首先应当理顺物业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只有理顺了关系,才能够知道臬直辖市各方面的关系。物业管理工作中几个主要方面有: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连的行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1、发展商早期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发展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发展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对于一处新的住宅区,包括公寓或别墅,发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业的管理工作。有时发展商也自己充当物业管理的角色。不论发展商是自己来管理物业或是委托其他管理公司来管理新建的物业,都是在为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对于新建物业来说,由于发生了产权交易行为,发展商的角色变了,位置也变了。发展商由原先对物业的拥有,变为部分对物业的拥有或完全不拥有。

    发展商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业或自己自行管理物业的行为只能是一种临时的安排,因为在新建物业初期,广大新的产权所有人或是没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尚无能力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只是临时代理已有的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一般由发展商支付或预先垫付,因为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一新的物业管理中尚无收益。由于交易行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发展商对新建物业的作用逐渐退居二线。如发展商直接聘请管理公司,发展商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订为一年较为合适。因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2、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

    由于购买了物业,购房人成了新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合法地拥有所购物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物业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于发展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已临时安排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管理,购房人在此时只能暂时放弃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认同发展商的安排。当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或50%以上时,发展商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或称业主大会)。

    3、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业主大会)

    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由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此会议。因为产权所有人来自不同蝗地方,互不相识,不可能有效地组织起来召开此大会,所以召集、组织业主大会的责任就落在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户上。发展商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就应明确规定,当入住率达到50%时,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最重的使命之一便是选举出自己的代表机构——物业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住宅区业主大会对议题进行表决时,每一户为一票。业主可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选出的代表,由他们代表自己去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罢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对住宅区或物业(写字楼、商厦)内有关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做出决策;

    (五)修改业主公约;

    (六)改变或撤销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4、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区、写字楼或商厦等物业管理中的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景要由房屋产权所有人选出的代表构居,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同时管理委员会也应当吸收当地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代表参加。既然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帅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是物业管理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管理委员会就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组织,一个松散、虚设的管理委会不可能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议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该到房屋管理机构备案,并到民政部门社团法人机构办理登记,以确定其性质与法律地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

    (二)负责今后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三)负责考察、选择、招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与新的或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五)管委会有权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保管、监督和决定物业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启动基金)的使用;

    (七)审议管理公司上年的财务收支善和来年的财务预算;

    (八)审议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锅炉、配电设备、电梯、中央空调、供暖等);

    (九)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十)审议新的物业管理公约及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等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聘用关系。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的主人、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是为之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应设常务工作人员一至两名,费用一般应从管理启动基金里拨付。

    5、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信托代理机构,属中介组织。它是执行信托职能的服务性企业。物业管理这个行业在房地产领域里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开发和拆迁都是一时性的工作,几个月或几年就可以完成,而物业管理却是延续性的,可延续几十年。搞物业管理应眼光放远,急功近利是不会搞好的。

    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新建住宅区或物业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一般情况下,委托管理合同首先是由发展商代表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正式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委托管理合同。

    有的情况下,发展商并没有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而由自己本身来承担起管理者的重任。如果是发展商自己充当管理者的话,也要经过房地局的批准,并禽《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即使是发展商作为管理者,当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也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6、承租人(房屋租用人)

    承租人有的是与业主直接联系,并与业主直接签订租赁契约从而使用物业的某一部分,有的情况是显主委托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物业的某一部分出租给承租人的。承租人与业主的关系是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与业主的租赁契约里应当保证遵守管理公约,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承租人不但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也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公约。

    7、其他相关机构

    管理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物业区内开展管理工作,需要和其他管理工作有关的公司发生联系,如保安公司、煤气公司、电梯公司、环卫机构,建筑维修部门等。管理公司要与他们签订有关新时期委托合同,由他们就物业内新时期业务提供服务。这里产生的直接法律关系是管理公司与这些公司签约,但其结果却直接影响业主,所以重大的协议、合同、管理公司应请管委会审议